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对AI换脸的规定,是在对利用新技术的人和行为进行必要规范。
4月20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其中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还规定,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此项法律规定,无疑针对的是当前似乎愈演愈烈的AI换脸术。近期最典型的,大约是有网友把朱茵饰演的《射雕英雄传》中的黄蓉,替换成了杨幂的脸,一时间在网上引起不小轰动。
从最初的P图,到如今的“AI换脸”,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在方便人们工作的同时,也的确带来很大乐趣。许多人痴迷于“AI换脸”,更多应该是图一时之快。但是,任何行为都有其边界,一旦越线,则无疑是对他人的无礼与冒犯。尤其是在当前移动互联时代,一幅恶搞图片或一段视频常常会呈现指数级扩散,即便是无心之举,也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巨大伤害。
而从目前出现的一些案例看,有些不怀好意之人或者违法犯罪团伙,已经在利用AI技术伪造他人身份从事不法行为,这方面不得不防。
此番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对相关行为的规定,是对人工智能新技术的滥用敲响了警钟。如若顺利通过审议,对于把相关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对于个人权益不受肆意侵犯,显然具有巨大的促进意义。
我们正身处一个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仅从可以预见的范围来看,目前很多人热衷的所谓“AI换脸”,还仅是很初级的技术应用。但无需怀疑,即便仅是“民用”级别的应用,早晚也会达到弄假成真的地步。这是技术发展的必然,也是墨菲定律早已昭示的趋势。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一方面,我们有必要对新技术保持必要的警惕和“保守”。比如,人脸识别技术,目前很多领域乃至许多居民小区都在引进。它当然对于安防有很大助益,但也在客观上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性。所有技术都有其正负外部性,利用技术的哪一方面,关键在人。正如技术没有伦理,但是创造和使用技术的人却是有伦理的。
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也应根据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跟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当然,鉴于成文法的客观约束,我国针对新技术领域的法规显然会滞后于现实发展。而如果对新技术理解出现偏差,急躁立法也会打压新技术的进步。如何在技术进步和现实应对之间取得平衡,无疑对相关立法提出了巨大挑战。
此番提交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就体现了必要的平衡。它绝不是在打压新技术,而是对利用新技术的人和行为进行必要规范。
对于人格权、肖像权等个人权利,我国法律法规虽都有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散见于浩繁的司法文件,在人工智能新技术时代,也暴露了一定的模糊性。在此意义上,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审议,也可视为系统的梳理与明确。(新京报智慧城市研究院研究员 徐冰)
标签: